提到第三方支付,相信绝大多数人想到的便是***和财付通。殊不知在这两位巨头的光环下,国内还存在众多第三方支付公司,汇付天下便是其一。
汇付天下的一举一动都被外界关注着。去年年末,在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毕马威发布的“中国领先金融科技50强”榜单中淮北汇付天下pos机公司,汇付天下也成为了支付行业的代表,除了汇付之外,进入该榜单的还包括了蚂蚁金服、财付通、陆金所、微众银行等行业巨头。
虽然名号不被人熟知,但实际上汇付天下已是国内一家老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淮北汇付天下pos机公司,从2006年至今,这家公司已成立12年之久。并且汇付天下还是首批获得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27家支付公司之一,也就是说,公司拥有目前市场上极其“稀有”的支付牌照。
近期,央行下发的《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历时近两年的时间,备付金即将实现100%集中存管。面对日渐白热化的行业竞争和不断强化的监管要求,如何才能在支付行业下半场的竞争中找到新出路?
国内**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汇付天下(01806,HK)已有所布局,汇付天下总裁穆海洁表示,基于“新四方”合作模式的支付和金融科技增值服务将成汇付天下重要战略之一。
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基于数字化营销的新零售处于高速增长的通道中。数字化包括身份识别、匹配、风控、运营这几个关键的环节。身份识别方面,汇付天下已经成功做到了远程商户的准入,从注册到本人意愿鉴定的过程几秒钟就可以完成;匹配即适当性原则,给恰当的客户提供恰当的产品,通过现有平台和数据化的技术做到信息的精准匹配;风控是金融服务的核心,通过科技的应用***终实现在面对海量的交易时,做到实时识别、自动拦截可疑的欺诈、洗钱交易;运营能力则体现在支付公司的结算效率和客户服务体验方面。
不过作为***和财付通的“同行”,汇付天下在资本市场却受到了投资者“冷遇”。
据了解,汇付天下在今年3月向港交所递交招股说明书,并于6月15日正式登陆香港市场。只是在公司上市首日,一开盘,汇付天下便出现破发,并且***终报收6.620港元,上市首日跌幅达-11.73%。
如果说,首日破发只是投资者对这家支付公司“不熟悉”,那接下来的下跌就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上市至今,汇付天下的股价不是在下跌便是在下跌的边缘挣扎。其中7月11日和8月7日更是分别以暴跌25.08%和13.79%的结局尴尬收场。
支付下半场的竞争从“广度”走向“深度”演进,单靠产业链任何一环都无法触达用户,发卡行、清算组织、第三方支付机构、SaaS服务商“新四方”分工有序、积极协同,推动支付链条“下沉”,深挖商户需求,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新生态。
步入支付下半场,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考验的是其科技应用、资本助力和**整合的能力。花蕾表示,支付上半场靠的是手续费,下半场要靠服务费。汇付天下将专注于聚合支付交易处理和金融科技能力输出的新定位,与SaaS服务商强强联合为商户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服务。
同时在支付“新四方”格局下,以支付为入口,通过场景渗透、数据沉淀、流量变现,为广大商户提供一站式的支付、金融、营销、管理等解决方案,并与产业链各方携手共建一个合作共赢的新生态。
据了解,汇付天下已经服务超过740万家小微商户及各垂直行业的6500家公司,并为航空票务、物流、大健康、垂直电商、跨境电商等垂直行业及小微商户提供综合支付解决方案。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因”。能让“港股老炮们”仓皇而逃的汇付天下或许真的有“雷区”。
我们先从公司的主营业务来看。从此前公司披露的招股书可以看到,公司目前主要有两大业务——支付服务业务和金融科技服务业务。而这几大业务也就是金融圈子里常说的“收单业务”。其本质是商户与客户支付处理及结算的中介服务。由于该业务范围较大、分散且单笔金额较小,所以常年不受主流银行业重视。于是这便成为了目前国内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捡漏”的主要项目。
从汇付天下披露的信息可以看出公司支付服务业务的主要盈利模式便是依据交易量的比例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靠着收单业务,公司的利润相当可观。招股书显示,2016年与2017年公司分别实现净利润达1.18亿元和1.33亿元,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由移动POS业务提供。
所谓“移动POS业务”,其盈利方式实际上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向个人或者商户发放POS机,在此POS机上每产生一笔交易,就由发卡行和收单机构各按一定标准收取手续费。
所以按照这一商业逻辑,只要在POS机上产生的交易越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就赚得越多。所以要使得公司利润***大化,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足够多的POS机和足够大的交易量。
据业内人士透露,“有支付牌照的企业就能发POS机”,这说明在POS机数量上,有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用担心。至于交易量***大化,这里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就是“*****”。
不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的“间接受益者”。因为POS机**的主体是持卡者个人。
实际上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持卡人“**”是使得收益***大化的行为,只是这是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妨害***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说到这,似乎不禁要为汇付天下捏一把汗了。因为风控问题似乎是一块“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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